继去年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被曝出“已悄悄冷冻9颗卵子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后,近日,徐静蕾接受采访时也谈论到了冷冻卵子的话题,在她看来,冷冻起自己的卵子,就像找到了“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冻卵生子”一度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昨日,江苏省司法厅官方微信“江苏司法行政在线”,结合江苏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对老徐冻卵背后的三大法律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晨报记者走访南京医院发现,其实南京医院也有“冷冻卵子”业务,一次手术费用约3000元。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冷冻卵子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的表述,应该可以成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统一”依据。
省司法厅官微认为,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本原因,而后者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独培育为人的生命,故而将其纳入物的民法调整范畴以满足社会需要,并不违背相关伦理禁忌。